来源:富泰热力 发布日期:2025-07-25
2025年2月2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新城区某大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供热费用。
基本案情:
被告自2018年12月23日取得大酒店的使用权后,一直由原告提供供热服务,但被告一直没有全额支付过供热费用,虽然原告多次以电话、书面通知张贴、登门等方式要求被告清偿所欠费用,以便和谐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明事实: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具有供暖资质的公司,被告租赁的房屋在原告供暖范围内,双方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接受了原告为其提供的供热服务,被告应履行缴纳供热费用的义务,向原告缴纳2018年12月23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采暖费1348913.18元,现已缴纳367405.09元,剩余采暖费981508.09元未付。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城区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供热费用981508.09元,并以981508.09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计算,直至供热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